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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表面抗体阳性、乙肝核心抗体阳性”,算不算传染病? 日前,四川剑阁法院审理的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中,当事人赵文就医检查单显示的两项“阳性”结果被保险公司认定患有“乙类传染病”而拒赔。赵文不服,向法院起诉,主张保险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多项费用,共计193804.14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应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本案庭审中,保险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尽到询问义务,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赵文支付住院费用、门诊费用、意外伤害伤残赔偿等费用总计76215.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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