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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世纪欧美中心物业违法收费”办件已收悉。我区高度重视,及时转职能部门办理,根据反馈结果,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查,世纪·欧美中心已对电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之规定,未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户外广告、停车场或者从事租赁等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之规定,建议留言人可向住建部门咨询该电动车停车场是否属于物业共用部位。 如属于物业共用部位,根据《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回复时间2025-04-18 12: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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