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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张女士: 经公司内部考勤核定,发现其在2025年2月6日早上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第三条奖励与惩罚的第三点进行提前请假申请,因此公司视为其旷工一次,扣除三倍日薪作为处罚,同时其在2月21日当日未上班打卡,且未进行请假申请,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视为其二次旷工,扣除三倍日薪作为处罚,即扣除6400/21.75*6=1765.52元,除此之外根据公司劳动合同第三条劳动纪律中第一点规则范围中第十点,旷工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即扣除3900元. 张 女士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000元,岗位工资1000元,职级工资500元,绩效3900元,2月应出勤19天,实际出勤天数共12.5天,加班9.5小时,即加班费 2500/21.75/8*9.5*1.5=204.74元,此外2月社保个人部分469.14元, 除此之外,因为1月因为公司岗位变导致其工资多发放315.48元,即减去315.48元,最终2月工资应发放金额共-1758.04元,即 6400-6400/21.75*(19-12.5)+204.74-3900-1765.52-469.14-315.48=-1758.04. 四川某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3月24日
经调查了解,周先生于2021年5月入职该公司,于2022年1月底自行离职。胡某认为,周先生在2022年1月期间,多次违反单位规章管理制度,常常发生迟到、早退的行为,因此决定扣发其1月的工资。“此举不属于拖欠工资,而是单位正常管理手段的体现。”胡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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