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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温州市中心医院造成医疗事故案 被处罚人名称:温州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名称:缪某某
1.根据温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温州医鉴〔2024]4号)鉴定结论,温州市中心医院在患者厉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一级甲等),并承担次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2.2024年9月12日,该院护士花某某在患者厉某某2024年9月12日3时10分的病情护理记录单记载”患者血氧饱和度降至90%以下,予翻身拍背无效,血氧饱和度下降至77%,予吸痰,吸出大量黄粘痰,量约10ml,血氧饱和度上升至99%",在患者2024年9月12日5时5分的病情护理记录单记载”患者呼之不应,血压饱和度下降,呼吸微弱,予吸痰,立即通知医生,予球囊辅助通气”,上述病情护理记录单的时间不准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温州市本级卫生行政处罚缴款通知单》所提供的缴纳方式进行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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