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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于2022年1月入职一家科技公司任工程师,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赵某参与项目期间月工资为基本工资加项目岗位津贴,等待项目期间仅领取基本工资。 2023年2月,赵某告知公司自己怀孕了。公司未与其沟通便直接宣布“赵某退出所在项目组”,赵某反对无果后未再上班。后来公司以未参与项目为由,只给赵某孕期发放3000元/月的基本工资。赵某不同意并申请仲裁。 同时,该公司以赵某未参与项目为由降低赵某孕期工资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公司按照赵某“基本工资加项目岗位津贴”的标准、即17000元/月补齐赵某的孕期工资差额。 两部门明确,用人单位应注意依法保护女职工尤其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孕期女职工能够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并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不能通过变相调整工作岗位、提升工作强度等方式侵害其权利,也不能违法降低其工资及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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